|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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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州蓝达铝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湖州蓝达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600万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2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州蓝达铝业有限公司欠付其工程款600万元范围对其承建的位于湖州市南浔区××镇××路××号××区内的建设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74元,减半收取计31437元,由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585元,由湖州蓝达铝业有限公司负担258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