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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深圳会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已预缴),由***、会生活公司、***连带负担。保全费用3520元(***已预缴),由***、会生活公司、***连带负担。***、会生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会生活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保全费用352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00元(其中***预交9800元、***预交9800元),由***负担9800元、***负担9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案件受理费9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