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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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科捷锂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尉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宁0202民初3987号 石嘴山市尉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尉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科捷锂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尉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市尉元科技公司)与被告宁夏科捷锂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科捷锂电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石嘴山市尉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某、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宁夏科捷锂电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科捷锂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发表人王某于2019年12月1日签收了本院向其送达的石市尉元科技公司提交案涉民事起诉状、传票等诉讼材料。 石嘴山市尉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科捷锂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的场地租赁合同已解除,被告宁夏科捷锂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从所占有的位于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园内的9-1号厂房内搬出; 宁夏科捷锂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石嘴山市尉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承租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园内的9-1号厂房租金4064256元; 宁夏科捷锂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石嘴山市尉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赔偿违约金1463132元; 宁夏科捷锂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石嘴山市尉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付清。 宁夏科捷锂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 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季佳雯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