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宁夏协海毛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民申1177号 宁夏协海毛业有限公司,住***。 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原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 宁夏协海毛业有限公司(简称协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简称信邦宁夏分公司)、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信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3民终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宁夏绒毛皮革工业协会及协海公司等九家纺织企业与信邦宁夏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信邦宁夏分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负有交付工程资料和配合协海公司进行竣工验收的义务。即使信邦宁夏分公司未施工案涉全部工程内容,其也应当交付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资料,故一、二审认定因案涉工程并非信邦宁夏分公司全部施工完成,且协海公司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多年为由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系认定事实错误。综上,再审申请人协海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 审判长何 莉 审判员吴 锋 审判员宋成祥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卢 杰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