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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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被告***于2018年11月26日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本金17708.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含罚息)计算方法:1.2020年10月14日前为244.6元;2.以17708.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1+30%)计算,从2020年10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271元,保全费520元,合计79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42元(户名: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防城港市分行,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可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不再另行通知)。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