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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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灵山县森润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水利行政管理(水利)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被告灵山县自然资源局(原灵山县林业局)于2019年1月11日核发给第三人罗江的灵山县采字[2019]0111038号《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撤销被告灵山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的灵政复决字[201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灵山县自然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