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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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2民终896号 宁夏矜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宁夏平罗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 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9)宁0221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审判长王 伟 审判员张 红 审判员安立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 芳 书记员李 彤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