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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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山东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正清和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省财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68万元,以受让原告山东省财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烟台正清和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持股比例20%); 二、被告烟台正清和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财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收益款(以26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收益率5%计算); 三、被告烟台正清和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省财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6.8万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被告烟台正清和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应付款项向原告山东省财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被告烟台正清和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省财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48000元; 六、被告***、被告烟台正清和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省财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3130元。 七、驳回原告山东省财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80元,减半收取151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被告烟台正清和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