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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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玛雅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五金电器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佛山市君箭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设备使用费39000元予佛山市玛雅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二、佛山市君箭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69000元予佛山市玛雅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三、驳回佛山市玛雅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31元,财产保全费1310.50元,合共334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51.50元,被告负担2290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则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