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南新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南新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4000元、给付利息817.35元(至2020年7月21日)。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南新区支行给付自2020年7月22日至未偿还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含罚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