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濮阳市天晨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将被申请人***、***、濮阳市天晨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动产、不动产予以冻结、查封,冻结、查封价值235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不得转移、提取、抵押、过户及买卖,否则负法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