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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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北京嘉洁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其与被告青岛西伯尔自动控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4日签订的《采购合同》的行为有效,该合同于2019年12月10日解除; 二、被告青岛西伯尔自动控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退还原告北京嘉洁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458462元; 三、被告青岛西伯尔自动控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嘉洁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900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嘉洁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61元,由原告北京嘉洁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25元(已交纳),被告青岛西伯尔自动控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73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