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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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 广西容县新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380220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82元,减半收取为6591元,由三原告负担392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负担2671元(原告***、***、***已预交6591元,本院不另行收退,被告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负担部分迳付三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