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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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吉林省博信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梨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给付原告***保险赔偿金300,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计2,900.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