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省真牛食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际成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真牛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64250元给原告广州市际成商贸有限公司; 二、被告江西省真牛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项欠款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以上项未付货款为计算基数,从2017年9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广州市际成商贸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8元,由被告江西省真牛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