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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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恒物贸易有限公司 建湖县金泰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市恒利伟业科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2015)西民(商)初字第19928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的(2017)京0102执38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北京市恒利伟业科贸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市恒物贸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卫东审 判 员 刘 珍审 判 员 李彦周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 书记员马思萌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