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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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南京市高淳中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7733.48元,该款支付***6894.75元,支付***838.7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预交,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在应支付给***的款项中扣除,并直接支付给***)。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