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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9)晋0702民初54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涛保险理赔款共计43233元; 二、撤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9)晋0702民初54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李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15元,减半收取1158元,由李涛负担68元,保险公司负担10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李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