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欢兔观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厦门欣欣信息有限公司 厦门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厦门厦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福建省欢兔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首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厦门欢兔观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首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欠款6513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6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福建首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8元,减半收取计714元,由被告厦门欢兔观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