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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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台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东达集团股份公司 马佐里(东台)纺机有限公司 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 东台市宏源轻工机械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马佐里(东台)纺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东台市宏源轻工机械厂支付加工报酬4189444.8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222元由被告马佐里(东台)纺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