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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台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东达集团股份公司
马佐里(东台)纺机有限公司
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
东台市宏源轻工机械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马佐里(东台)纺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东台市宏源轻工机械厂支付加工报酬4189444.8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222元由被告马佐里(东台)纺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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