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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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内支付原告息烽县恒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92312.93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内支付原告息烽县恒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39562.68元; 三、驳回原告息烽县恒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96元,减半收取149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负担1048.6元,由被告***负担44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