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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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付给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0665元。 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付给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0665元。 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赔付给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354684.99元。 由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00.18元。 以上一、二、三、四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2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承担1309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承担332元,被告***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