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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归还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路支行借款本金244239.74及利息(截止2020年1月16日前所欠的利息、罚息共计54517.1元,并自2020年1月17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44239.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15%计付逾期利息);

二、被告***、被告***、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0元,减半收取计2890元,由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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