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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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豫川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信阳建业天明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信阳建业天明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南豫川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23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3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信阳建业天明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南豫川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1#楼三层商铺消防改造费用84988.03元及利息(利息以84988.03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74元,减半收取3237元,由被告建业天明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费,并在交费后5日内将交纳凭证交付本院一审案件承办人。上诉人未按上述规定预交上诉费、未提供交费凭证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账户:46×××16。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主动履行给付金钱判决义务的,请汇入本院下列货款账户,户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信阳平桥支行,账号:25×××79,并在付款凭证上注明付款人、相应的法律文书案号。 |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