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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新疆消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4民初911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总经理,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慕蕊,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消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佳,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疆消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6.39元(原告已预交3972.78),由原告自行承担,另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1986.39元。

审判长秦立芬

人民陪审员周丽玲

人民陪审员刘彩云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葛思彤

裁判日期 2019-11-04
发布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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