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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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新疆消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4民初911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总经理,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慕蕊,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消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佳,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疆消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6.39元(原告已预交3972.78),由原告自行承担,另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1986.39元。 审判长秦立芬 人民陪审员周丽玲 人民陪审员刘彩云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葛思彤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