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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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泉支行 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宜春市分行营业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7552.94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5月22日止)利息按照年利率8.48%计算,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12.7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由被告***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案件受理费2851元,公告费450元,合计330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款汇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02×××4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市分行营业部袁山大道分理处。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