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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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阳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阳春市丽丰工艺家私厂的投资人***名下位于阳春市的房地产[不动产单元号:×××××],查封价值以83555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从实施查封之日起计算。 被查封的上述房地产,在查封期间由***负责管理、使用。但非经本院准许,不得改变现状和出租,不得办理被查封房地产的抵押、转让等变更登记手续。 申请人阳春市惠龙纸箱厂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阳春市惠龙纸箱厂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发布日期 | 2020-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