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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常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南京常发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南京常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常发地产商铺租赁合同》于2019年3月31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常发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金524830.15元(已扣除被告***租赁保证金116232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常发投资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458729.05元(已扣除被告***装修保证金1000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常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5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524830.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42元,由原告南京常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160元,被告***负担1248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9
发布日期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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