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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2020)晋0431民初34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法库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0元,合计120000元;原告***在收到赔偿款后即日返还被告***垫付款3000元。 二、撤销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2020)晋0431民初344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 三、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左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上诉人***医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3182.79元。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以及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99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749元,上诉人***负担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14元,由上诉人***负担1714元,被上诉人***负担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