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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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销售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石油第二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58510元; 二、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销售分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26.59元,由原告***负担1207.99元,由被告中石油第二建设公司负担1761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