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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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绿源科技木业有限公司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郓城支行 山东郓城南山木歌木业有限公司 山东郓城新世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郓城县鑫阳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菏泽绿源科技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郓城支行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90639.36元(利息按约定从欠息之日起计算到2018年1月11日止)。 二、被告郓城县鑫阳木业有限公司、山东郓城新世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13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郓城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96元,减半收取829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菏泽绿源科技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4-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