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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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海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3570198.3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3月9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以3570198.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47.00元,由原告***负担823.50元,被告***、***共同负担17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的,本判决自上诉期届满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