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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20)闽0112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一项; 二、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20)闽0112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第十二项; 三、变更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20)闽0112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福建省长乐市陈氏针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时,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提供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街道××路××号××街××楼××层××店面[榕房权证R字第0××4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债权本金数额以1378600元为限; 四、变更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20)闽0112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为福建省长乐市陈氏针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时,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福建省长乐市南洋纺织有限公司提供的7台纺织机器设备[型号GE2EF40/20经编机7台(设备编号2、87、72、7、103、89、69、发票号码02125042、02125043、02125044、02125045、02125046)]所得价款在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2092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变更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20)闽0112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第八项为福建省长乐市南洋纺织有限公司、福建省长乐市前厦针织印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福建省长乐市陈氏针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各自在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2160000元、2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变更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20)闽0112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第九项为福建万家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福建省长乐市陈氏针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24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457.9元,由福建省长乐市南洋纺织有限公司、福建省长乐市前厦针织印染有限公司、福建万家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长乐市陈氏针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