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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深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三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亲属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92439.19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三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亲属误工费共计6871.96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五原告负担3267元,被告***负担16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