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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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贸易九江公司 武汉钢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深圳市招平新机遇二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武汉双营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将申请人深圳市招平新机遇二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变更为本院(2017)鄂0107执174号【(2019)鄂0107执恢21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