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左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左支公司赔偿原告纪学军各项费用合计185856.65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此款给付原告***177915.65元(185856.65元-10000元+2059元),给付被告***7941元(10000元-205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不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94元,减半收取2009元,邮寄费50元,合计2059元,由被告***负担(已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