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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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邮政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黄冈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返还位于新港大道81号开发区邮政运转中心的门面房(产权证书号: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 二、被告王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2日的门面房使用费9532.5元,以后的使用费以年租金1700元为标准,自2020年8月13日起算至实际返还房屋时止。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56元,由被告王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