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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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82执206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郭飞。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ニ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ニ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4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