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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奉新县人民医院
青岛人和达碳素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理赔6660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理赔897249.59元,原告***在收到上述理赔款的同时应返还被告***垫付款321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15元(其中被告***交纳3176元),由被告***承担13519元,由原告***负担5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115元,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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