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油华鑫油气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6民初52258号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销售分公司,住***。 负责人:杨昌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龙,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闸北中油华鑫油品供应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聂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春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鑫,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中油华鑫油气销售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聂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骞,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销售分公司诉被告上海闸北中油华鑫油品供应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中油华鑫油气销售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吴 晶 审 判 员 陈家旭 人民陪审员 施立富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彭春晓 书 记 员 陈欣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