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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润盛建设集团南京润联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软件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润盛建设集团南京润联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85719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685719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商业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润盛建设集团南京润联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20元及保全费4770元,共计16490元,由被告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8-09-25
发布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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