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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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其与吴丹丹共有的位于南漳县城关镇万山路29号(城市中央华府)3幢1单元1层113号商铺〔不动产权证号:鄂(2020)南漳县不动产权第0001046号〕; 三、上述冻结和查封期限均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案件申请费3320元,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