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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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精联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长乐市峰华合成纤维有限公司 福州振华化纤有限公司 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 福建省鑫东华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鑫东华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精联科技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664万美元与15020万元人民币; 二、被告福州振华化纤有限公司在11000万元人民币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省长乐市峰华合成纤维有限公司在2亿元人民币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州振华化纤有限公司、福建省长乐市峰华合成纤维有限公司在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鑫东华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福建省鑫东华实业有限公司有权以《机器设备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清单载明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机器设备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额限度内优先受偿。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64548元,由被告福建省鑫东华实业有限公司、福州振华化纤有限公司、福建省长乐市峰华合成纤维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