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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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金港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宁夏恒达建设有限公司 宁夏源林生物发电有限公司 中宁县嘉盛实业有限公司 宁夏长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海陆重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2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江苏金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宁夏源林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享有债权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1661111.11元; 三、确认江苏金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宁夏源林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享有律师费债权909066元; 四、江苏金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二、三项债务对宁夏长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金凤区1号商住楼1号商业房〔宁(2018)金凤区不动产证明第0094115号〕、金凤区1号商住楼2号商业房〔宁(2018)金凤区不动产证明第0094117号〕、金凤区1号商住楼3号商业房〔宁(2018)金凤区不动产证明第0094116号〕不动产的变价款在抵押登记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江苏金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二、三项债务对***、***提供质押的宁夏源林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的股权(登记号(中宁)内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00021号)的变价款在登记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杭州海陆重工有限公司对宁夏源林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债务以2000万本金及相应利息1582777.78元为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宁夏源林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中宁县嘉盛实业有限公司、宁夏恒达建设有限公司、***、***、***、***、***对宁夏源林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驳回江苏金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71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717元,由宁夏源林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中宁县嘉盛实业有限公司、宁夏恒达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海陆重工有限公司、***、***、***、***、***、宁夏长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0717元,由宁夏恒达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海陆重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