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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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华诚实业有限公司、六盘水凯鹏工贸有限公司、六盘水恒宇工贸有限公司、陈劲钢、周红、刘晓霞、刘江**、史炳辉、顾红、孙建、刘江涛、王远芬: 本院在执行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六盘水华诚实业有限公司、六盘水凯鹏工贸有限公司、六盘水恒宇工贸有限公司、陈劲钢、周红、刘晓霞、刘江**、史炳辉、顾红、孙建、刘江涛、王远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于本案中应实现的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如下: 本院(2020)黔02执恢5号(原执行案号:(2018)黔02执256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