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仪表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三达铸造有限公司 天津天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天津三达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福瑞裕德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货款1265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天津福瑞裕德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5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福瑞裕德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负担1770元,由天津三达铸造有限公司负担1137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