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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真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真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到期未付租金14397.12元及滞纳金547.09元(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标准自每笔应付租金日之次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29日),共计14944.21元; 二、被告重庆真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到期租金57588.48元及滞纳金(以71985.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19年3月30日起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重庆真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2879.42元、律师费3000元,共计5879.42元; 四、驳回原告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8元,减半收取924元,保全费839元,合计1763元,由原告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9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