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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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 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肇庆市化学纤维厂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淘金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借款本金4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75‰从2017年5月22日起计算至其清偿时止)。 二、被告肇庆市纺织工业(集团)公司对被告肇庆市化学纤维厂承担的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新余淘金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808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新余淘金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72783元,被告肇庆市化学纤维厂负担42025元,被告肇庆市纺织工业(集团)公司对被告肇庆市化学纤维厂承担的上述费用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