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寿宁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寿宁营销服务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交强险赔偿款56154元(已扣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寿宁营销服务部支付的10000元)和商业三者险赔偿款8614.59元(已扣除***支付的30000元)。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鉴定费2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9.43元,减半收取1484.72元,由***负担735.32元,***负担749.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5-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