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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中医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63928.39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85969.2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8元,减半收取计7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负担33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负担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13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